青岛碧海水务有限公司车辆拍卖公告 |
作者: 时间:2019-03-06 点击次数:次 |
青岛碧海水务有限公司现有一辆雷克萨斯车辆待售,面向社会公开拍卖。本次拍卖具体事宜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拍卖人:青岛碧海水务有限公司 2.标的名称:雷克萨斯rx270 车牌号:鲁bp6w09 购车时间:2012年6月8日 已行驶公里数:约21万公里 年审及保险状况:2019年6月到期 二、竞买资格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三、拍卖方式 采取现场增价拍卖方式,底价为200000.00元,每次加价的幅度不低于2000.00元,出价最高者且最高价不低于出售人保留价的为买受人,并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注意事项 1.竞买人需自行前往拍卖标的现场进行勘察,务必对标的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接受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拍卖人和出售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竞买人准备和参加竞买活动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因提取标的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自理,包括安全责任在内,出售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报名及拍卖事宜 1.报名时间:2019年3月7日10时-2019年3月13日下午17时。符合竞买资格者均可报名,报名期间到公司财务部丁明霞处缴纳竞买保证金5000.00元(现金),交款成功后视为报名成功。拍卖当天未竞买成功的,其竞买保证金将当场全额退还。 2.拍卖时间:2019年3月15日下午2:30。拍卖地点: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淮河西路167号,青岛碧海水务有限公司三楼大会议室。竞买人按要求报名后,需按照规定拍卖时间到拍卖现场领取号牌。 六、付款及交货问题 1.付款方式: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之日起,二日内向出售人一次性付清成交总额。 2.交货时间:车辆过户手续办理结束后交接车辆。 3.交货地点:青岛西海岸新区淮河西路167号,青岛碧海水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伟,电话:15753239582)
附件:1.《拍卖规则》 2.《竞买报名登记表》
青岛碧海水务有限公司 2019年3月6日
附件1: 青岛碧海水务有限公司车辆拍卖规则
为维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拍卖规则。 1.本拍卖规则对出售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本场拍卖会采用增价拍卖方式,遵守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 3.竞买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不得互相串通或垄断、操纵竞价,更不得威胁、恐吓、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否则,拍卖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责令其离场,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其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或他人权益的损害,拍卖人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竞买人应妥善保管竞买号牌,不得将竞买号牌给予他人使用,否则,竞买人须对他人使用其竞买号牌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5.拍卖人报价后,竞买人举牌即表示对拍卖人所报价位的认可。竞买人应价后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6.竞买人举牌经拍卖人确认后,应迅速放下,若举着不放,则视为继续加价。竞买人在应价过程中发生的应价争议,以拍卖人当场确认为准。 7.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法”,由竞买人将密封报价带至竞买会,现场同时开封,拍卖人以参与竞买人中的最高报价作为起拍价报出后,竞买人即可举牌应价,竞买人每次举牌应价的增幅不低于2000元/次,即在前一位竞买人举牌应价的基础上增加至少2000元/次。当无人举牌时,拍卖人连报三次最高应价,若无人再举牌,拍卖人以最高应价落槌。如最高应价不低于出售人保留价,本次竞买会按竞买人最高应价成交,否则本次竞买不成交。车辆在过户完成后交付买方,过户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买方承担,车辆的违章罚款由买方承担处理。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立即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9.买受人超过交款规定期限2天内仍未交清拍卖总成交价款的,拍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2)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的。 11.买受人违约的,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资格,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还须按成交总额的20%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拍卖人有权另行处置该标的。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拍卖: (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3)出售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的; (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5)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拍卖: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出售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人的; (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5)出售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人终止拍卖的; (6)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14.拍卖人因上述情形中止或终止拍卖的,买受人无权要求拍卖人作任何补偿。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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